一心考研的鐘先生,向所在單位某科技公司遞交了辭呈並支付了相應的違約金。可當考中後🌤,學校從公司調檔時卻受了阻。鐘先生無奈之下將公司告上了法庭。最後法院終審裁定:駁回科技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其與鐘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已解除,應該為鐘先生辦理人事檔案和戶口轉移手續的判決👊。
2002年🍹🧎🏻➡️,鐘先生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三年軟件開發部程序員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如果鐘先生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若違反約定解除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賠償損失🚶🏻♂️,另行簽訂《保密合同》。鐘先生如考取國家統招研究生繼續深造,學習期間可延期執行合同,但《保密合同》繼續有效,學習時間如超過合同終止期限🛝,合同終止🤜。
2003年,鐘先生向科技公司提出辭職準備考研究生🛀,並一直工作到9月4日。後鐘先生依合同約定,向科技公司支付了9000元違約金。2004年某大學研究生院向科技公司發出調檔函🧑🏼🦰,通知將鐘先生的人事檔案材料寄至學校👨🏻💻。鐘先生持調檔函要求公司辦理轉移檔案等手續時,公司要求鐘先生簽訂保密合同,並賠償經濟損失,雙方因此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鐘先生於是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終止,並判令公司為自己辦理檔案和戶口調動手續🌞,賠償誤工費。
一審法院判決後🙏,科技公司不服,以鐘先生未與公司協商,辭職申請並未得到批準並要求賠償2.3萬余元經濟損失為由上訴到二審法院🤜🏿。
事實上,在鐘先生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他以參加研究生考試為由提前30天通知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依約向公司支付了違約金。此後🥚,鐘先生未再向公司提供勞動,公司亦未向他支付勞動報酬,因此,雙方實際上已解除了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