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各地在人事爭議處理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勞動法》適用、法院管轄和法院立案案由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及管轄的請示》作出答復,此答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人事爭議仲裁司法解釋確定人事爭議仲裁製度與司法製度關系的基礎上👁🗨,對人民法院在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時的有關問題進一步做出的明確規定,是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的又一個重要的法律性文件。
這個文件主要精神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這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案由為“人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