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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的數字表現形式
2004年12月27日00:00   瀏覽:344次  

 ■1.5倍👋🏿、2倍和3倍
  對於加班我們常常也說“加班加點”,其實加班和加點是不同的🥃。加班專指在節假日工作,而加點是指在普通工作日,八小時以外的工作🤧🔼。加班和加點的工資報酬計算是不同的🥝👩🏿‍✈️。
  加點工資———1.5倍🥃。原則上🏊🏿,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如果確實需要延長的,一般每日不應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3小時,且每月的加班總時不應超多36小時🧑‍🧑‍🧒‍🧒。加點工資按照原工資的1.5倍計發🕢。
  休息日加班工資———2倍🧑‍🍳。企業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2倍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但企業也可以另行安排員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
  節日工資———3倍👨🏽‍🦳。企業安排在法定節日加班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3倍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
  ■基數打7折
  加班工資中所指的工資到底包含哪些呢🧘🏿‍♂️?
  ◆有約定從約定👨‍👩‍👦‍👦:對於計算的基數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裏協商約定,只要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所以💜,下次與公司是簽合同的時候🪐,別忘了談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喔✊。
  ◆集體合同來約定:如果你怕自己和老板談加班工資開不了口,那簽訂集體合同最好了,大家一起和老板“談價”。只要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標準執行。
  ◆沒有約定看法定💑:如果你沒有和老板講清楚🥷🏼,可以適用法律的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當然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按最低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日工資除以8
  註意加點工資和加班工資是分別按小時和天計算的💆🏿‍♀️,以下小時工資和日工資的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日工資除以8小時🤘🏽。
  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0.92×加班天數×1.5或2或3計件工資🖕🏽:計件單價×1.5或2或3。綜合工時工資: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一律按150%執行。但法定假日工作的按3倍計算。
  ■167以上,203以下
  按勞動法的規定,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在此之上的工作時間就屬於加班了🏋🏼‍♀️。參照每月20.92天的標準月工作日計算,每月的正常工作時間應在167.26小時以內,超過部分就屬於加班🖐🏽。
  但同時,每月加班時間應在36小時之內👰🏿‍♂️,因此每月的總工作時間應在203小時之內🧒🏻。超過的話🧚🏽‍♀️,建議勞動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企業在透支你的健康👨🏻‍🚀。
  ■N倍工資公司定
  上面說的1.5倍👩🏿‍🦳、2倍、3倍都是法定標準。由於加班工資的規定在法律上屬於勞動基準的規範內容🌵,因此用人單位也可以自己製訂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當然必須高於法律的規定。這個N倍工資就看公司對員工的關懷啦🗃。
  

    他為什麽拿不到加班工資

    黃先生是一位資深的銷售人員,2003年被某公司聘為銷售部經理🚵🏻‍♂️。雙方約定每月基本工資1萬元🥒,另外公司還將按銷售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銷售傭金👐。黃先生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帶薪休假🙉。同時合同中還約定了必要的時候📭,黃先生的工作時間可能會超過每周40個小時。
  但接下來的情況讓黃先生始料不及🚴🏻,為完成公司製訂的銷售指標,黃先生每天的工作時間都在10小時之上,到外地出差更是隨叫隨到,根本沒有什麽節假日。
  今年3月疲憊不堪的黃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經雙方結算🚨🏯,公司同意支付黃先生工資70000元,銷售提成204000元🌎,以及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0000元🧕。但黃先生認為公司除因支付上述金額外♨️,還應支付自己在工作的一年中未休的10天帶薪假期以及每周40小時以外的近200天加班日的加班工作,共計140608元。
  對此🤹,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公司認為:黃先生作為高級管理人員享有銷售提成和出差補貼🧥,不按小時考核工作🌶,況且勞動合同中也有約定✡︎,故不應加算加班工資;銷售提成,公司承認沒有支付過,並願意支付。黃先生遂訴至仲裁委🤹🏿‍♀️。
  勞動仲裁委審理後認為🤙:雙方應該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合同。黃先生完成工作任務後👩‍🚀,公司應該每月按時、足額支付黃先生的當月工資和銷售獎金。對公司已經支付的工資70000元、銷售獎金204000元,經濟補償金10000元予以確認。對於10天年假的問題,鑒於黃先生作為銷售經理,將10天假期用於出差,洽談業務超出每周40小時是事實,但是雇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本公司業務需要🧿,也可超出40小時。考慮到申訴人工作的特殊性,在洽談業務成功後,還可按銷售提成提取傭金🧑🏽‍🦳,因此不支持其加班工資的請求。
  分析加班的法律定義
  現在從事銷售工作的勞動者越來越多了。銷售人員在工勤管理🛣、薪酬計算、績效考核等方面都與一般員工有很大不同。
  銷售人員的薪水通常是“底薪+提成+獎金”。公司一般都會給銷售人員一個底薪🤦🏼,這個底薪一般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且一般底薪會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其次是提成🍸,這是銷售人員的主要收入👷🏻‍♂️,一般雙方只是約定提取的比例或計算方法。再就是獎金🧑🏻‍🦼‍➡️,是公司為獎勤罰懶根據員工表現支付的,也有很多公司沒有。
  銷售人員工作時間長、彈性工作時間、頻繁出差,但大部分銷售人員都沒有加班工資,這是為什麽呢🔄?這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如何認定加班;二是如何看待加班工資。
  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於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製🛋。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註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而銷售人員的工資一般按照銷售業績計算🏌🏼,對工時一般不做考核,那麽銷售人員為提高自身銷售業績而增加的工作時間是否可以視為加班呢💽?對此尚無明確規定,但就勞動法的規定來看似難以肯定。因為🥟🛩,銷售人員的這種“加班”行為🏌🏿,用人單位很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協商也就無從談起,且銷售人員多實行彈性工作製,亦較難計算其工作時間是否已超過法定標準👷🏼。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根據銷售人員銷售業績給予提成的做法🛻,也說明銷售人員的行為是有報酬的,且通常超過法定的加班工資標準。以黃先生為例,每月工資為1萬元🍹,而其銷售提成則有20余萬元。當然🦫,銷售提成並不等同於加班工資,但可以認為其中包含了加班工資的成分🤢🏦。仲裁委的裁決,也說明了這一點🕟。